合伙企業設立登記材料
發表時間:2017-07-03 點擊:
合伙企業設立登記材料:
1.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一式兩份)[點擊下載。 2.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合伙人是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合伙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合伙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合伙人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提交農民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合伙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3.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書。 4.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 5.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6.主要經營場所證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經營場所作為出資的,提交房管部門出具的產權證明;租用他人的場所,提交租賃協議和房管部門的產權證明。沒有房管部門產權證明的,提交其他產權證明。在農村,沒有房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的,提交場所所在地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屬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1)《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2)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7.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委托書;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8.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作價的,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經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提交相應證明。 10.辦理了名稱預先核準的,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1.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1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經辦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應當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復制件應當由登記機關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