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申報地稅辦理程序
發表時間:2017-08-27 點擊:
納稅人申報納稅程序 2、申報窗口在申報表上蓋具“已申報”戳記后退一份給納稅人妥善保管。納稅人未按期申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加重罰款。 3、納稅人必須在規定的報繳期限內繳納稅款。繳納辦法是先在申報大廳開設繳稅專戶,在報繳期限到達之前將資金轉入申報大廳繳稅專戶,不得逾期,凡造成稅款滯納延解的,地稅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加收滯納金。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早應按申報表項目規范填寫,包括納稅人名稱代碼及有關稅種、稅目等,并如實填報稅款所屬時期內實現的經營應稅收入。不得隱瞞不報、少報、漏報,否則,一經查實,以偷稅論處。 4、 扣繳義務人也應按稅法規定和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一式三份。辦稅程序同上。 納稅人由于客觀原因確有困難,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的,必須在報繳期限屆滿前五日內,持《納稅人辦稅證》到征收中心(征收廳)指定窗口領取并填報《延期申報申請表》一式三份,此后四日內到指定窗口查詢批復情況。對已批準延期申報的,納稅人即可按批準的時間辦理納稅申報;但稅款必須按規定的繳納時間入庫,不得延期。對未批準延期申報的,納稅人仍應按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納稅人未申報或未及時查詢批復結果造成申報過期,地稅機關按逾期申報處理。
1、 納稅人必須按稅法規定和地稅機關核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向地稅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在稅款報繳期限內應持有關稅種申報表一式三份,財務會計報表一份及其他有關納稅資料及《納稅人辦稅證》到征收中心(征收廳)申報窗口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到征收窗口開具稅收繳款書。
納稅申報應提交的材料如下:
納稅人在申報期限內,應報送:
1、納稅申報表;
2、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資料;
3、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及協議書;
4、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5、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6、稅務機關規定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納稅人申請辦理延期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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