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認繳和實繳的相關問題
發表時間:2017-09-08 點擊:
問: 1、公司成立后注冊資本實繳時間可以修改嗎? 答:從2014年3月1日起,除國務院決定保留繼續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的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外,其他公司全部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注冊資本)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應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司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2、注冊資本實繳需要什么證明,股東將投資款匯入公司后是否需要驗資機構驗資?
3、注冊資本實繳后是否需要到工商登記機關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