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單位、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發表時間:2019-02-15 點擊: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單位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事項相關證明。 ◆ 名稱變更,應當向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名稱超出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登記機關向有該名稱核準權的上級登記機關申報。 因隸屬企業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分支機構名稱的,還應提交變更后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 變更負責人的,提交原任負責人的免職文件、新任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件復印件(在申請書中粘貼身份證復印件和簽署確認任、免職信息即可)。 ◆ 變更地址的,提交變更后地址的使用證明。 ◆ 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 變更資金數額的,提交主管部門(出資人)或企業法人出具的資金數額證明。 ◆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按相應的提交材料規范提交相應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4.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聯營企業、其他從事經營活動單位及登記的非公司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變更登記適用本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