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發表時間:2019-02-15 點擊: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外國(地區)企業住所證明和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指隸屬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主體資格證明或其他有關營業證明。 3.外國(地區)企業的章程或者組織協議。 4.外國(地區)企業出具的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文件。 5.外國(地區)企業對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6.同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7.首席代表、代表的簡歷和身份證明。 8.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9.批準機關的批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代表機構從事的業務活動須經批準的,應當取得批準。 注: 1.根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外國企業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辦事機構適用本規范。 2.第2至6項的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3.按照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設立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代表機構,還應當依法提交相應文件。 4.代表機構設立登記,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上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