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備案)提交材料規范
發表時間:2019-02-15 點擊: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備案)相關事項證明文件。 ◆代表機構名稱變更,提供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及同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合法營業證明由隸屬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證明該企業主體資格或其他有關營業存續2年以上。 ◆駐在場所變更,提供駐在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首席代表變更或代表備案,填寫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提供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證明及簡歷。 ◆駐在期限變更,提供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復印件和資信證明。合法營業證明,由隸屬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證明該企業主體資格或其他有關營業存續2年以上;資信證明應提交同該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原件。 ◆外國(地區)企業名稱、住所變更。由該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地區)法定登記機關出具的準予名稱、住所變更的證明文件。 ◆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備案,提供外國(地區)企業出具的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文件。 ◆外國(地區)企業責任形式、資本(資產)、經營范圍備案,提供外國(地區)企業責任形式、資本(資產)、經營范圍發生變動的證明文件。 3.批準機關的批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須經批準的,應當取得批準。外國(地區)企業應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逾期申請變更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應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另行報批。 4.辦理變更登記提交登記證,辦理備案登記提交登記證復印件。辦理首席代表變更還須提交代表證。 注: 1.根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辦事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備案)適用本規范。 2.第2項涉及外國(地區)企業的變更證明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3.代表機構變更,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