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變更登記(備案)提交材料規范
發表時間:2019-02-15 點擊:
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備案)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中方合作單位出具的介紹函。金融、保險類外國(地區)企業無需提交介紹單位的介紹函。 3.變更(備案)相關事項證明文件。 ◆變更名稱,提供外國(地區)企業名稱變更證明。外國(地區)企業的名稱變更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后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企業的名稱變更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變更地址(營業場所),提供變更后地址(營業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變更負責人,提供負責人的任免文件及新任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變更經營范圍,提供新增項目合同。外國(地區)金融、保險類企業無需提交;從事石油、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生產、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外國(地區)企業所提供的新增項目合同(摘要)中應明確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階段期限及費用總額。 ◆變更經營期限,在中國進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生產,進入生產期的外國(地區)企業,提供生產經營活動費用確認函。 ◆變更資金數額,外國(地區)金融、保險類企業,提供驗資報告。 ◆增設分支機構備案,提供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4.變更登記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備案登記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注: 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國 (地區) 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等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申請變更登記(備案)適用本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