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發表時間:2019-02-15 點擊: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單位登記(備案)申請書》。 2.隸屬企業依法作出的決定書,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規定以及合伙企業協議作出的決定書,決定書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 3.變更事項證明文件。 ◆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名稱超出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登記機關向有該名稱核準權的上級登記機關申報。 ◆變更經營場所,應提交變更后的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變更經營范圍,如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分支機構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批準文件;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的,應提交相關許可的原件或有效復印件。 ◆變更分支機構負責人,應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委托書或者依據合伙協議作出的任免決定及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在申請書中粘貼身份證復印件和簽署確認任、免職信息即可)。 ◆因隸屬的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而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的,還應提交隸屬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登記(備案)適用本規范。 2.同時申請多項變更時,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