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公開征求《云南省電子營業執照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發表時間:2019-06-18 點擊:
云市監公告〔2019〕10號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公開征求 《云南省電子營業執照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規范我省電子營業執照的應用與管理,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推進電子營業執照的應用,依據《公司法》《電子簽名法》《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電子營業執照管理辦法(試行)》等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起草了《云南省電子營業執照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意見和建議,并請于2019年6月21日前反饋至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至457201673@qq.com郵箱,郵件主題請注明“關于《云南省電子營業執照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昆明市日新東路376號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處(郵編:650228),請在信封上注明“關于《云南省電子營業執照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聯系人:陳志軍 電 話:0871—64566162 附件:云南省電子營業執照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云南省電子營業執照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規范本省電子營業執照的應用與管理,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推進電子營業執照的應用,依據《公司法》《電子簽名法》《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電子營業執照管理辦法(試行)》等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放和管理電子營業執照的行為,市場主體領取、下載及使用電子營業執照的行為,以及電子營業執照的政務和商務應用的行為。 第三條 [詞語定義]本辦法所稱電子營業執照,是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為全國統一信任源點,按照統一標準規范核發的載有市場主體登記信息的法律電子證件。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場主體取得主體資格的合法憑證。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四條 [執照屬性]電子營業執照系統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建設的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身份驗證系統,支持市場主體身份全國范圍內的通用驗證和識別。電子營業執照具備防偽、防篡改、防抵賴等信息安全保障特性。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管理部門]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發放和管理電子營業執照的職能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放電子營業執照不向市場主體收取費用。 第六條 [管理職責]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電子營業執照的發放和管理,負責全省推進電子營業執照的應用,負責全省電子營業執照系統相關建設、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 各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電子營業執照的發放和管理,負責本轄區推進電子營業執照的應用,負責本轄區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的宣傳和培訓。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電子營業執照的發放、管理和應用。 第三章 簽發管理 第七條 [執照生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市場主體設立登記后,電子營業執照系統即時生成電子營業執照并存儲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電子營業執照庫。 第八條 [執照簽發]電子營業執照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市場主體登記業務系統進行簽發,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云南)進行公示。 第九條 [執照領取]市場主體通過手機等裝載有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程序的智能移動終端,自行從電子營業執照庫領取、下載和使用電子營業執照。 電子營業執照的下載、使用,持照人須出示有效的身份證明或需對持照人進行基于個人身份等真實信息的驗證或登記。 第十條 [領取人員]市場主體設立登記后首次領取和下載電子營業執照,以及辦理變更登記后重新領取和下載電子營業執照,應由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各類企業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下統稱法定代表人)領取和下載。 第十一條 [授權管理]法定代表人領取電子營業執照后,可自行或授權其他證照管理人員保管、持有、使用電子營業執照。市場主體對其電子營業執照的管理和授權使用行為的合法性、真實性、合理性等負責。 第十二條 [執照補領]市場主體辦理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變更登記的,原下載至移動終端的電子營業執照需重新下載。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的,原法定代表人下載的電子營業執照將無法繼續使用,新任法定代表人需要重新下載電子營業執照。 載有電子營業執照的移動終端丟失或損壞的,法定代表人可使用其他移動終端重新下載電子營業執照,原移動終端存儲的電子營業執照將無法繼續使用。 第四章 應用管理 第十三條 [應用推廣]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做好相關保障工作,積極支持各相關單位充分應用電子營業執照,推進電子營業執照在電子政務、公共服務、電子商務領域的應用,提高服務效能、降低市場主體辦事成本。 第十四條 [適用場合]電子營業執照適用于需要提供市場主體身份憑證的場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出示營業執照以表明市場主體身份,或使用營業執照進行市場主體身份認證和證明的; (二)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業務的; (三)以市場主體身份登錄網上系統或平臺,辦理各項業務、開展經營活動的; (四)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云南)報送年度報告、自主公示信息的; (五)以市場主體身份對電子文件、表單或數據等進行電子簽名的; (六)在互聯網上公開營業執照信息和鏈接標識的; (七)授權相關個人或單位共享、傳輸或獲取其市場主體數據信息的; (八)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需要使用和提供營業執照的。 第十五條 [鼓勵公共服務領域使用]在下列社會公共服務活動中,需要解決身份認證、授權管理、責任認定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使用電子營業執照: (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的社會公共服務活動; (二)檔案、會計、審計等行業的企事業單位開展的社會公共服務活動; (三)其他利用網絡開展的社會公共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 [鼓勵電子商務領域使用]在下列電子商務活動中,需要解決身份認證、授權管理、責任認定的,鼓勵使用電子營業執照: (一)設立各類網絡交易平臺、信息服務平臺和娛樂平臺的活動; (二)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各方認為需要使用電子營業執照的活動; (三)其他利用網絡開展的電子商務活動。 第十七條 [執照打印]市場主體可自行打印電子營業執照文件。打印的電子營業執照文件可用于信息展示和需要提交紙質營業執照復印件的情形,按規定需要加蓋市場主體印章的,遵其規定。市場主體對使用其自行打印的電子營業執照文件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負責。 只領取電子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應下載并打印電子營業執照文件,置于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或通過電子顯示屏等方式亮明電子營業執照。 第十八條 [簽名效力]市場主體使用電子營業執照可以對數據電文進行電子簽名,符合《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鼓勵接入]支持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子營業執照的應用接入。應用接入相關單位和社會團體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接入申請,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后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登記注冊局備案后,及時接入電子營業執照系統。 第二十條 [接入條件]相關單位和社會團體接入電子營業執照系統,核驗電子營業執照、存儲或使用市場主體電子營業執照文件及信息的,應當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證電子營業執照系統和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程序的完整性和統一性; (二)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依法嚴格履行信息安全保護義務,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 (三)符合電子營業執照有關實人、實名、實照的使用原則,保障市場主體電子身份憑證安全; (四)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并應當控制在自身業務體系中應用;對于電子營業執照的下載、出示、核驗、身份認證、電子簽名等基本應用功能,不允許額外收取市場主體使用費用; (五)通過電子營業執照共享、傳輸市場主體登記信息的,應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市場主體授權同意; (六)支持市場主體通過手機等智能移動終端使用電子營業執照,為市場主體使用電子營業執照提供方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限制情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單位和社會團體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法使用電子營業執照,未經市場主體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條 [法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纂改和非法使用電子營業執照,不得攻擊、侵入、干擾、破壞電子營業執照系統。如有違反規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解釋部門]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