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推行包容審慎信用監管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發表時間:2023-04-24 點擊:
關于公開征求《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 推行包容審慎信用監管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省市場監管局起草了《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推行包容審慎信用監管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建議。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公眾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一、傳真:0871-64612761; 二、電子郵件地址:674834268@qq.com; 二、郵寄信件:昆明市日新東路376號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信用監管處,信封請注明“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推行包容審慎信用監管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 附件: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推行包容審慎信用監管的意見(征求意見稿) ? ????????????????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23年4 月21日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推行包容審慎信用監管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 各州、市市場監管局,省局各處室、所屬事業單位: 為充分發揮信用監管對優化營商環境和推動高質量發展的作用,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開展信用提升行動助力市場主體紓困解難的意見》(國市監信發〔2022〕97號),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積極推行行政執法包容審慎監管的意見》以及《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做好包容審慎監管有關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以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 堅持監管與服務相結合,加強失信風險預警,構建失信懲戒及信用修復的“緩沖”、“容錯”機制,持續優化信用監管服務,幫助市場主體重塑信用,信用提升助企紓困取得實效。 二、主要措施 (一)強化失信警示提醒。對即將逾期未年報市場主體、通過登記住所無法聯系的市場主體、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企業,在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前,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云南)公示、電話聯系、短信提醒、上門走訪等方式提醒市場主體及時履行公示義務。 (二)實行經營異常名錄緩沖期管理。對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失聯的市場主體,但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聯系,且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市場主體,給予7日緩沖期,引導市場主體采取變更住所或經營場所等方式糾正違法行為,在緩沖期內改正的,不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 (三)實施公示信息抽查容錯。對公示信息抽查中發現市場主體填報公示的一般狀態信息有誤,以及財務信息中小數點、單位等明顯錯誤,未發現存在主觀故意,也未造成不良影響后果的,可以允許市場主體修改公示信息,不直接以“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 (四)免除及時補報年報的行政處罰。市場主體未在6月30日前公示或報送年度報告的,可參照《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一版)》,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免予行政處罰。 (五)支持失信企業修復信用。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相應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屆滿以外,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1年,且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未再受到市場監管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市場主體,指導支持其申請信用修復,并及時將符合條件的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解除信用約束措施。 (六)推行容缺受理信用修復申請。對因未依法公示年度報告,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主要場所無法取得聯系,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申請人已糾正違法行為,僅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守信承諾書》的,可“容缺”受理,符合修復條件的,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七)壓縮信用修復辦理時限。遵循“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對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修復的,實行即時受理、即時審查,對材料齊全、經審核符合移出條件的,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辦理時限由法定的15個工作日縮短至7個工作日。 (八)縮短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對僅受到警告的行政處罰信息不予公示;對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低數額罰款(對自然人處以五千元及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十萬元及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滿3個月即不再公示;對其他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滿6個月(其中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領域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滿1年)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市場主體,支持其申請信用修復。 (九)簡化多平臺信用修復手續。加強政府部門信用修復工作協同,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申請人只需向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信用云南提交一次申請,符合修復條件的,兩個平臺同步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實施。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把落實包容審慎信用監管工作措施作為開展信用提升行動助力市場主體紓困解難的重要內容,作為助企紓困解難、優化營商環境重要舉措,在年報工作、公示信息抽查、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工作中,推進各項工作措施落地見效。 (二)開展創新試點。有條件的地方發揮首創精神,統籌運用法律、信息技術等手段,在創新信用監管工具、提升監管效能上先行先試,試驗總結可復制推廣的經驗。 (三)強化宣傳引導。采取多種形式,綜合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傳播媒介,大力宣傳包容審慎信用監管工作措施,讓廣大市場主體和社會工作充分享受便利和紅利。 本意見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